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外办:
近来,我市因公出国在护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护照遗失或被窃时有发生。据统计,2003年我市共有45人报失因公护照(通行证)46本,其中11人的护照为出访在外期间被盗、被抢。护照的遗失或被窃,不仅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在因公出国管理方面造成严重隐患。分析护照丢失原因,一是持照人保管不慎,随意丢失;二是境外偷窃团伙以我出访团组和人员为目标,而持照人疏于防范,使其有机可乘;三是持照人回国后,不按规定及时上交护照,随意存放,造成遗忘和丢失;另外,也有个别人有意达到不上交护照目的,谎称护照遗失,这种情节更为严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重要性。因公护照是我因公出国人员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护照保管不慎造成失窃或遗失,不仅影响执行公务,而且容易被坏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各主管部门,县(市)、区外办和出国人员派出单位都要进一步重视此项工作,并把加强护照管理作为对出国人员出国教育的内容之一。
二、持照人必须妥善保管护照。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无论在境内或境外,都应妥善保管。在境外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进入社交场所需脱去外套时,护照不能留在外套口袋内;进入公共场所须时刻提高警惕,如在办理住宿登记、购物、候机(车)及办理换机(车)手续时,装有护照的提包不能离手,以防失窃。出国人员回国后严禁将护照挪作他用。
三、限期收缴护照。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天之内向发照机关交回护照。需用护照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发照机关办理借用手续。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促其交回。如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申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注销其护照,并视情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经多次催交而仍不上交护照的单位,或由于护照不及时上交而多次造成护照遗失的单位,发照机关将酌情在一定时期内不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申请。
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应及时收缴其护照,并交发照机关。常驻国外人员中途临时回国,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妥善保管,并严防失窃。如中途回国停留时间较长,护照应由其所在单位保管;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境的人员,每次回国后应将护照交其所在单位保管,再次出境时按规定手续调用;少数持用半年内多次赴港澳通行证的人员,不得同时持用有效因公护照出境;对工作调动或辞、退职及离退休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如仍持有因公护照的,必须收缴。
四、遗失护照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出国人员在境外遗失护照,除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外,应尽快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征得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为其办理补发有效回国旅行证手续。在国内遗失护照,必须即向就近的公安部门报案,并报告发照机关。无论是在境外还是在境内遗失护照,持照人必须作出书面检查或详细说明,并提供报案凭证。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报县(市)、区外办或市外办并提出明确意见,发照机关审核后予以注销。持照人遗失护照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案和向发照机关报告的,发照机关一般不再受理该持照人的再次出国申请。
注:护照遗失报失电话:87186167、87341084
节假日值班电话:13685803567、13906625058
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