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于2015年6月24日生效。
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在东帝汶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由颁照单位开具出境证明。如需在东帝汶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