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但无论哪种说法,就其内容来说无多大差别。
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虽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和各种国际法著作中普遍得到了承认和反映,但在具体论述和运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
在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上,对外交特权的原理曾有过两种解说:一种称为“治外法权”说,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订立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常驻外国军队,中国人不准在使馆区内居住,中国军队未经外国使馆同意不得进入,形成“国中之国”。这是帝国主义欺侮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治外法权”说饱受争议。
另一种是所谓“代表性”说,即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似乎外交使节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予的。这种说法亦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除以上两种说法以外,目前在国际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是“职务需要”说。这种观点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了确认。该《公约》的序言称,“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